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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麦香村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海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9JU8B3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拜泉县拜泉镇曙光街1委3组(华夏小区4号楼1层)南三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105号
2026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麦香村蛋糕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6]A403号),限期在三日内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2026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仍然未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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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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