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益鹿康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晶敏 | 注册资本:9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17QR8NX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双阳经济开发区规划一支路与规划七支路交汇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不罚〔2026〕93号
吉林省益鹿康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生产一个批次的鹿鞭人参虫草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共生产了10箱,每箱28瓶,共计280瓶,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鹿鞭人参虫草酒的生产投料记录、原料供应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等相关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义务。涉案鹿鞭人参虫草酒配料中含有人参(人工种植),但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限量(≤3克/天),不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规定。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将该批次鹿鞭人参虫草酒销售给双阳区龙焱参茸行30瓶,销售价格每瓶3.00元,总计90.00元,双阳区龙焱参茸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鹿鞭人参虫草酒进行了召回,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已将剩余250瓶鹿鞭人参虫草酒销毁未流入市场,该批次鹿鞭人参虫草酒货值金额84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发布召回公告,对销售给双阳区龙焱参茸行30瓶鹿鞭人参虫草酒实施召回,召回时间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18日,因上述30瓶鹿鞭人参虫草酒已全部售出,截至2026年6月18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退款的反馈。
综上所述,吉林省益鹿康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鹿鞭人参虫草酒的违法行为成立。
吉林省益鹿康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生产一个批次的鹿鞭人参虫草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共生产了10箱,每箱28瓶,共计280瓶,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鹿鞭人参虫草酒的生产投料记录、原料供应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等相关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义务。涉案鹿鞭人参虫草酒配料中含有人参(人工种植),但产品标签未标注食用限量(≤3克/天),不符合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的规定。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将该批次鹿鞭人参虫草酒销售给双阳区龙焱参茸行30瓶,销售价格每瓶3.00元,总计90.00元,双阳区龙焱参茸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鹿鞭人参虫草酒进行了召回,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已将剩余250瓶鹿鞭人参虫草酒销毁未流入市场,该批次鹿鞭人参虫草酒货值金额840.00元,违法所得90.00元。当事人于2026年5月18日发布召回公告,对销售给双阳区龙焱参茸行30瓶鹿鞭人参虫草酒实施召回,召回时间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18日,因上述30瓶鹿鞭人参虫草酒已全部售出,截至2026年6月18日未收到消费者退货退款的反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鹿鞭人参虫草酒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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