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炳秀广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魁元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DW9CW64T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库尉公路西段北侧50号预制厂1栋00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税稽罚〔2026〕48号
(一)发票方面
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对公账户明细、相关人员的个人卡账户明细,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制作的成品图片等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文安某橡胶制品厂等15户企业开具的15份增值税数电普票,属于不合规发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之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于2025年11月4日更正申报2024年度企业所得申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105859.53元。此次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因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申报数据错误(2024年实际已缴纳税金及附加1285.74元,税前列支1278.20元,应纳税调整7.54元;实际发生财务费用620.54元,但税前列支-89.19元,应纳税调整709.73元),导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你单位自行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你单位未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1380000.00元前,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6823.66元,你单位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1380000.00元后,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5823.66元,你单位取得15份不合规发票(金额1366336.60元,税额13663.40元,价税合计1380000.00元)影响企业所得税税额69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你单位取得文安某橡胶制品厂等15户企业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15份增值税数电普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多列支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后果,符合偷税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
3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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