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存发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26900963528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4
(2023)内08民终2104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7-14
(2023)内0822民初343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磴口县人民法院
3
2023-04-07
(2023)内0822民初343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磴口县人民法院
4
2023-04-07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磴口县人民法院
5
2022-10-20
(2022)内0802民初4574号
合同纠纷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6
2022-08-31
(2022)内03民特6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08-3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5-18
(2021)内0822民初521号
劳动争议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张**
磴口县人民法院
9
2021-05-18
(2021)内0822民初520号
劳动争议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何**
磴口县人民法院
10
2021-03-23
(2021)内0822民初519号
劳动争议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刘**
磴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0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磴口县人民法院
2
2023-09-01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磴口县人民法院
3
2022-09-18
巴彦淖尔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破产文书
磴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1
2021-05-18
(2021)内0822民初520号
劳动争议
巴彦淖尔市XXX有限责任公司、何XX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9126.05元
民事案件
2
2025-04-25
2021-05-18
(2021)内0822民初521号
劳动争议
巴彦淖尔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张XX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628.74元
民事案件
3
2024-10-13
2021-05-17
(2021)内0822民初518号
劳动争议
巴彦淖尔市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李*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83336.07元
民事案件
4
2024-10-13
2021-05-17
(2021)内0822民初519号
劳动争议
巴彦淖尔市某某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刘*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041.74元
民事案件
5
2021-08-31
2020-04-25
(2020)宁0106民初1690号
合同纠纷
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8-31
2020-03-31
(2020)宁0106民初1690号
合同纠纷
宁夏马斯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45793.00元
民事案件
7
2018-02-27
2017-11-06
(2017)辽0291民初48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大连安瑞森特种气体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恒泰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磴市监处罚〔2025〕86-77号
经查,巴彦淖尔市仕途无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82户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址在磴口县,且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未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送报告,通过查询登记系统中预留的电话号码,均无法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中关于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确定企业住所无法联系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和7月25日两次向该企业住所寄送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被退回。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磴口县知识产权局)
2025-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