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琉璃堂中医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敏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C092F76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7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东市监处罚﹝2026﹞88号
近期,我局在开展定点医疗机构限期清退违规收费中患者自付费用专项检查中,发现南昌琉璃堂中医馆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费的问题。 经查,当事人在2025年5月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自查自纠检查中发现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存在部分医疗项目超出医保结算限价,具体为:2024年三级医疗机构执行的医保目录收费:普通针刺13元\5个穴位,放血疗法28元\1个穴位,悬灸24元\次.拔罐18元\3个,刮痧30元\部位,推拿70元\次。由于当事人没有等级,收费标准应该是在三级机构的基础上按80%的标准来收费,但当事人未按该标准执行。当事人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后,及时整顿于2025年3月28日向南昌市东湖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退回医保基金15030元,有银行凭证可以佐证。同时所涉及患者6人,涉及治疗项目有普通针刺、拔罐、悬灸、放血疗法,涉及患者个人部分共计人民币1050元。 2026年5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出具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将涉及患者个人部分金额退回给患者个人。但当事人按照医保部门有关规定,在2026年5月1日更新医保收费系统,以前的患者信息已被覆盖无法查询,无法查询医疗服务明细及患者个人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涉事患者,故至今未能退赔个人超标准收费资金给患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050元。本案调查过程中我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依法执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依法执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50元。 2.对当事人未依法执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1050元。 两项合计人民币2100元,上缴国库。
1050.00元
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2
东卫医罚[2024]06号
[东湖琉璃堂中医诊所](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或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补记抢救病历)
未按国家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5-06
3
东卫传罚[2024]01号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未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流程。 未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1:2](1、收集;2、运送;3、贮存;4、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刘小春](姓名)和管理人员[无](姓名),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强制及其他措施:无;其他处理情况:无
-元
南昌市东湖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