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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中仓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信鹤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6MADAR5211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耆回族自治县七个星镇七个星村八组2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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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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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焉市监处罚〔2026〕21号
经查,2026年5月2日,该公司气瓶充装人员伊斯然姆·热合曼在对进站车辆充装作业过程中,未核实车辆车用气瓶是否检验合格,便使用手持机识别新M38B02车牌信息,为新A·B2S11、新M·9301警、川C·ZA661、新N·4772S、川S·B410J、川B·134XJ、无牌吉利牌警车、新M·4586N、新N·KR697、新N·135GU等10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完成气瓶充装,且伊斯然姆·热合曼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不具备合法作业资质。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同时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23-2021》8.2、8.4的规定。 2026年5月8日,经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提出的本案调查意见,指定由马翔、阿不都许克·阿迪力负责承办此案。承办人员通过对案发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调查等方式,查明了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查明:2026年5月2日11时14分至22时59分期间,焉耆中仓能源有限公司加气站CNG加气机13、14号枪当班充装人员伊斯然姆·热合曼,先后为10辆无法通过真实车辆号牌识别,且无注册登记信息的车用气瓶进行充装作业。作业过程中,上述车辆司机提出希望正常加气的诉求,伊斯然姆·热合曼在未核实车辆气瓶是否检验合格、未按规定使用手持机识别真实车牌的情况下,使用自己手机中留存的新M38B02车辆车牌照片进行扫描识别,为该10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辆完成了气瓶充装。当日系统内新M38B02车辆共计产生10次充装记录,明显超出单台车辆正常充装频次,存在系统记录与实际充装车辆不符的异常情况。通过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2026年5月2日当日的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中无上述10辆车辆的检查记录信息。 同时查明,当班充装人员伊斯然姆·热合曼未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其于2025年4月入职,经公司培训后于2025年6月经公司领导同意上岗开展充装作业;2025年8月其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未合格,至案发当日仍无证独立承担CNG加气机充装工作。当事人知晓该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仍安排其从事特种设备充装作业,未严格落实作业人员资格管理要求。 经现场核查,焉耆中仓能源有限公司虽建立了《质量保证手册》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但2026年5月2日实际充装作业中,充装工未遵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未核实气瓶检验状况,违规套用他人车牌进行充装,且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未如实记载真实充装车辆信息;同时聘用未取得作业资质人员从事充装作业,导致本次充装活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且作业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2026年5月8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完毕后,焉耆中仓能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2日组织具备气瓶充装许可资格的人员学习《充装工操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向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态度较为积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全部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35000元的罚款。
35000.00元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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