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MACPJ7TH8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牛田东苑9幢底商1室-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6]第141号
2026年2月7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堡街道牛田东苑9幢底商1室-1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在场配合检查。经过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1.9条、peel(希腊酸奶味)香港0.5条、爱喜(幻变)0.3条、黄鹤楼(硬果韵出口)0.3条,合计4个品种3条。经询问李国强,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且涉案卷烟部分质量有疑、部分无合法进口标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6年2月9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所有。2026年2月1日,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处购入卷烟:黄鹤楼(硬果韵出口)1条(180元/条)、爱喜(幻变)1条(160元/条)、爱喜(幻变双橙子味)2条(180元/条)、peel(希腊酸奶味)香港1条(180元/条),总计4个品种5条,进货总额为880元(捌佰捌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已售出卷烟:爱喜(幻变双橙子味)0.1条(220元/条)、peel(希腊酸奶味)香港0.5条(230元/条)、爱喜(幻变)0.7条(200元/条)、黄鹤楼(硬果韵出口)0.7条(240元/条),合计4个品种2条,销售总额为445元(肆佰肆拾伍元整),违法所得为99元(玖拾玖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黄鹤楼(硬果韵出口)0.3条,计1个品种0.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副本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黄鹤楼(硬果韵出口)0.3条,计1个品种0.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送达了杭烟处告[2026]第1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的违法情形,其在经营场所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为57元;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为42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30%-40%的罚款。根据《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涉案的无标志的外国卷烟3个品种2.7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没收;
二、没收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的违法所得57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责令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四、对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168元30%的罚款,计50.4元,全额上缴国库;
五、没收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42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个品种0.3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杭州星风超市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50.4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