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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注册资本:6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667696704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阳新县木港镇坳头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9
(2022)鄂0222民初30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阳新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阳新县人民法院
2
2022-04-26
(2021)鄂02民初1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武汉路支行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2-17
(2021)鄂0204民初1120号
追偿权纠纷
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4
2021-09-23
(2021)苏09民终5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托普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7-07
(2021)苏0991民初1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托普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1-05-19
(2021)苏0991民初11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托普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0
污染环境罪
徐**,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费**,高**
兰陵县人民法院
8
2020-05-18
(2020)鄂0222民初1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阳新县海德广告经营部
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
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2-22
(2021)鄂0204民初1120号
追偿权纠纷
徐**
徐**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21
2025-12-04
(2025)鄂0222执恢11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申请肖某等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件
2
2026-07-21
2025-12-03
(2025)鄂0222执恢1125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申请肖某等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件
3
2025-05-22
2025-03-20
(2025)鄂0204民初265号
追偿权纠纷
黄石市融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某甲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某乙化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627019.32元
民事案件
4
2022-09-14
2021-12-30
(2021)鄂0204民初1120号
追偿权纠纷
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724640.45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29
2021-11-23
(2021)苏09民终5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托普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5-19
2021-03-16
(2021)鄂0222执440号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阳新县兴国镇海德广告经营部与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2-27
2019-12-17
(2019)鄂0204民初15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11471597.08元
民事案件
8
2019-03-27
2018-08-30
(2018)鄂0115执178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宜化塑业有限公司、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3-26
2019-01-28
(2019)鄂0222执376号
追偿权纠纷
阳新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尹*、阳新县中正化工有限公司、阳新县华丰化工有限公司、邹**、赵**、乐**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09-17
2017-12-28
(2017)鄂0222执1193号
合同纠纷
启东市玻璃仪器厂武汉直销部与湖北驰顺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6〕297号
2026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阳市监限提〔2026〕286号)要求当事人5日内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当事人无法提供,2026年8月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情况说明1份,内容主要为陈述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的原因与事实。 经查,根据当事人陈述,涉案食品是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2025年于阳新县购进,购进时未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购买票据现在也无法找到,进货数量、价格与来源已无法查实。由于当事人食堂仅对职工供餐,为非营利性质,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被扣押的白芷粉1瓶,松茸鲜1瓶;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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