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莱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来银钢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MA2B075H0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桥街道永华街332号27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045号
2026年02月05日,我局石桥中队队员接杭州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预警,反映杭政储出[2025]91号地块商品住宅工地存在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于2026年02月09日09时10分赴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5]91号地块商品住宅工地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工地施工单位为浙江银莱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为杭州文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工地办理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编号:202510-02-1-0003),有效期自2025年10月24日至2027年10月11日止及《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编号杭综执处【2025】拱墅0200-03,有效期自2025年12月12日至2026年02月28日止。经调取工地监控视频显示当天有浙A95H02(具体车牌见取证照片)等9辆重型自卸货车共计12车次在该工地装载建筑垃圾后驶离工地,经查阅电子联单信息,该12车次的建筑垃圾装载工地为杭政储出[2025]7号地块,与实际情况不符,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事人作为杭政储出[2025]91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的施工单位,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杭州文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和杭州开晟运输有限公司,该项目工地于2025年11月初开始施工,2026年1月份开始产生建筑垃圾,实际由杭州文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外运。该工地办理的《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案发时均在有效期范围内。2026年02月05日有9辆重型自卸货车共12车次,在杭政储出[2025]91号地块商品住宅工地装载建筑垃圾后驶离工地运往瓜沥东区块的消纳场所消纳。具体为:车牌号浙A92H30于09:24、11:28两车次;浙A25H05于09:35、12:10两车次;浙A95H02于09:40、12:27两车次;浙A06H32于09:44;浙A51H97于09:45;浙A50H83于12:07;浙A55H50于12:16;浙A70H93于12:22;浙A15H52于12:25(上述时间为车辆在工地出入口冲洗时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与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时间有出入)。按照电子转移联单记录信息,该12车次共转运建筑垃圾346.9吨。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7中“档次说明”的规定,已称重的建筑垃圾按1.6吨折合1m3,12车次共转运建筑垃圾216.8m3。转运的建筑垃圾类型为基坑开挖产生的废弃土。当事人转运上述12车次建筑垃圾时均未运行实际出土工地杭政储出[2025]91号地块商品住宅工地的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也未在转运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录。而当日运行的杭政储出[2025]7号地块电子转移联单与实际出土工地不符,且事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转运该12车次建筑垃圾时,杭政储出[2025]91号地块商品住宅工地的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未能实际运行。当日共12车次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瓜沥东区块,为依法登记的合法消纳场地。承办人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以虚假运行拱墅区杭政储出[2025]7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工地电子转移联单的形式掩盖拱墅区杭政储出[2025]91号地块商品住宅(设配套公建)工地未运行电子联单的事实,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15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