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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大法寺洪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红星注册资本:2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G1LHP4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穴市大法寺镇栖贤路(李红星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6〕270号
经查,当事人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武穴市大法寺镇栖贤路自家房屋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26年4月7日,当事人以10元/斤的价格从微信名为“心想事成”生猪养殖户邱姓老板处购进乳猪肉12斤。2026年4月8日,本局本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民生实事工作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猪肉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交代其于2022年8月至2025年11月期间以8-12元/斤的价格从微信名为“心想事成”生猪养殖户邱姓老板处购进未经检疫检验的乳猪肉及少量的猪副产品,通过微信转账50笔,转账金额47200元、2026年1月至2026年4月8日以10元/斤的价格从同一人处购进乳猪肉180斤,通过微信转账1650元,余款150元未支付,共计购货款48850元。上述购进的乳猪肉当事人均加工成菜品并以100元/份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7月至案发至共计销售434份,销售金额43400元,2025年7月之前的销售单据因当事人未保留,故无法计算销售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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