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二茹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552814328P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富强中路甲6号金顶办公楼9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1
(2026)沪01民终16467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无名小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9-17
(2026)沪01民终16467号
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无名小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6-05-13
(2025)沪0120民初26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无名小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喜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4
2026-04-22
(2025)沪0120民初26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无名小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喜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5
2026-01-15
(2025)沪0120民初26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喜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名小白(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6
2025-06-20
(2025)内0291民初16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屹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4-08-22
(2024)内0291民初1541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4-08-01
(2024)内0291民初1541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3-06-25
(2023)内0204民初21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陈*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28
(2023)内0204民初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陈**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2
2025-07-25
(2025)内0291民初168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92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6-28
2021-07-06
(2021)内0204民初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某某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某某复医院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4-04
2024-03-18
(2024)内02民终439号
合同纠纷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01-26
2023-04-13
(2023)内0204民初9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某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30
2021-04-01
(2021)内0802民特499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1-29
2021-03-29
(2021)内0802民特477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1-29
2021-04-01
(2021)内0802民特498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22
2021-03-16
(2021)内0802民初1539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6-18
2015-06-18
(2015)昆商初字第12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昆都仑区中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577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76号
经查,2026年5月9日,检查时现场查看工单编号:TWWB202605081019198的维保记录,显示签到时间:2026-5-808:40:26,签退时间:2026-5-809:14:25。维保电梯:31101502072014040009,签到人员:曹磊,维保类型:月度保。记录显示坑底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我局执法人员查看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该梯底有大量白纸、灰尘等垃圾。坑底环境、悬挂标识与维保记录上传照片不同,上传照片非该坑底照片。我局认定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生成的工单编号:TWWB202605081019198维保记录为虚假维保记录,当事人称“我没看那个地坑,拍的是住宅那边的底坑,电梯用人多,不太好停,就没有停梯进行检查。”并未对该部电梯的地坑进行维护保养。该维保过程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附件A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序号30、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坑底环境、维护保养基本要求: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的要求。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整改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已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6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在九原区的共5个项目(朝聚眼科医院、朝聚医疗有限公司、兰溪酒店、俊林花苑、九郡世纪广场)进行“回头看”检查,共抽查5部电梯,坑底环境均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显示,甲方朝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内蒙古桐达电梯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限2026年3月1日至2027年2月28日,对1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维保费3500元/台/年,按照一年维保24次计算,平均一次维保费用为145.84元,故违法所得145.8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办理案件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主动承认。2026年5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其整改报告、整改照片。次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九原区的共5个项目(朝聚眼科医院、朝聚医疗有限公司、兰溪酒店、俊林花苑、九郡世纪广场)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确认当事人已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系同类型初次违法。,综合考量,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