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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佘太如意豆面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利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3MA0N94P82Y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八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6〕3号
乌拉特前旗乌拉山佘太如意豆面厂包装工于2026年4月26日打印了500张包装纸(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对当天生产的豆面进行包装,由于身体不适,未能将当天生产的豆面全部包装完,当天打印的豆面包装纸也未用完。2026年4月28日,包装工用标注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26的包装纸继续对剩余的如意豆面进行包装。截至2026年4月28日时,当事人已使用上述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包装材料完成如意豌豆面打包,共计打包30把如意豌豆面(200g/把)。上述30把如意豌豆面(200g/把)实际打包、封装作业时间为2026年4月28日,产品实际生产日期晚于包装标注的2026年4月26日,根据以往的销售票据以及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得出该产品的销售价为1.2元/把(200g/把),货值金额为30把×1.2元/把=36元。上述涉案30把如意豌豆面(200g/把)尚未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如意豌豆面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一、没收30把如意豌豆面(200g/把)。 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2
乌前市监乌处罚〔2024〕014号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3
乌前市监处罚[2024]68号
2024年5月6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核查处置检验报告,编号为:NMG-J24050226,于2024年5月8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核实,2024年4月8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对准格尔旗万化副食超市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如意豌豆面”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生产批次为2023年9月1日的“如意豌豆面”,其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挂面生产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故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如意豌豆面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股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证据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2024年5月13日批准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于2024年6月3日,再次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关于当事人的编号为:No:(2024)JDSP331的核查处置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核实,2024年5月7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对包头市草原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如意豌豆面”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生产批次为2024年3月8日的“如意豌豆面”,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再检查生产车间过程中发现其生产车间的食品添加剂专柜中存放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执法人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依法扣押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 由于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事实均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如意豌豆面”的违法行为,属于同一违法性质,故将上述两个核查处置案件合并为一个违法案件处理。
一、没收用于违法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一桶;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元(1300.00元);三、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共计罚没款壹万壹仟叁佰元(11300.00元)。
10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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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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