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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鸿泰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文轩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BPXGE53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石门坝村石门坝组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50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从武汉市合力叉车有限公司购入涉案叉车,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35-Q19K2。当事人购入的叉车在投入使用前,未申请首次检验,购买后2023年2月投入生产作业后,亦未开展定期检验。 另查明,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叉车《合格证明书》和制造单位《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证明涉案叉车系合格产品。但当事人自涉案叉车投入使用后未进行首次检验及后续定期检验,涉案叉车系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查明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决定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叉车,决定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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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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