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汤旺河区伊人美发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2MA19URA75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文化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汤旺市监处罚〔2026〕3号
经查明:2023年5月10日,当事人从哈尔滨市南岗区博文美业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采购商品时随货赠送藌丝汀水润丝滑护发乳1盒,真知丽烫发液2盒。当事人自诉伊树温润蓬松头皮净澈精华露等其他5盒化妆品是朋友给的,也是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博文美业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买的,购买日期是2023年6月3日,以上8盒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能够提供产品供货商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能够提供该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超过使用限期的化妆品未拆封,未进行使用,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不单独向消费者收取涉案化妆品费用,涉案化妆品不涉及使用金额。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风险性低,认知与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藌丝汀水润丝滑护发乳等8盒化妆品;2、罚款贰仟元。
2000.00元
-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