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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城关镇晓东卤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菊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4MA4BB8NB2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4日在淘宝“汇美厨味”商铺购买“日落黄”色素添加剂5罐,规格为500g/罐,金额202元,用于自制卤猪蹄和自制卤鸭腿,2026年5月12日,现场检查已无库存。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自制卤制猪蹄膀1.2kg,自制卤鸭腿8个已全部被抽检抽样购买,无剩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台账记录载明,自2025年12月14日至2026年4月22日期间累计购进鸭边腿2次,购进鸭边腿数量为65.5kg,购进单价:21.5元/kg,卤鸭腿折合称重计价为30元/kg,所购进的鸭腿肉一半(32.75kg)用于卤制销售,另一半(32.75kg)用于鸭腿火锅销售,自制卤鸭腿32.75kg(每个鸭腿肉约150g,销售单价:6元/个)销售金额为1308元,支出成本为704元,获取利润604元;2025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共购进猪蹄膀1次,购进数量3件,规格10kg/件,购进单价20元/kg,共计:30kgx20元/kg=600元,自制卤制猪蹄膀销售价为90元/kg,销售金额为2700元,支出成本为600元,获取利润2100元;2种产品共计销售4008元,成本支出1304元,获取利润2704元。货值金额为4008元,违法所得为2704元。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04元; 2、罚 款:5000.00元; 罚没款合计:7704.00元。
5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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