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淮河镇龙凤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梅行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8C2RW6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淮河镇龙凤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51号
现查明,当事人实际经营者口述称随县淮河镇龙凤酒店原经营者为当事人的老公梅行忠,2022年梅行忠去世后停止营业,2025年由当事人接手开始继续经营,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郫县红油豆瓣、油焖龙虾调料(复合调味料)、红汤火锅底和真鲜复合调味酱都是在淮河菜场的商店购进的,用于当事人餐饮店加工制作菜肴,具体购买时间、数量和价格不记得了,由于平时疏忽导致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还在继续使用,因当事人系家庭经营,自负盈亏,未建立经营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涉案的猪肉是5月8日左右从淮河镇的肉摊上购进的,当事人能提供上述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证明》,但不能提供上述猪肉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单据等相关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罚款2000元;
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郫县红油豆瓣1瓶(已开封使用)、油焖龙虾调料(复合调味料)1袋(已开封使用)、红汤火锅底料1袋(已开封使用)、真鲜复合调味酱1袋(已开封使用);罚款3000元;
3、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罚没款合计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