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晓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C7RX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亿商业中心1幢520室(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5
(2021)浙0102民初8601号
劳动合同纠纷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傅*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04
2022-01-10
(2021)浙0102民初8601号
劳动合同纠纷
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7929.6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1062号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杭州湾********电梯(设备代码:311010*******,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名称: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制造日期:2025-04-12,使用证编号:梯11浙******,使用单位:绍兴市上虞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维护保养工作。2026年5月23日,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在涉案电梯油杯处于无油状态下,仍将维保项目“导靴上油杯”记录为符合要求;截至案发之日,涉案电梯处于免保期内,本案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涉案电梯,属于原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所指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类(代码3110),属于特种设备;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采取了调油措施,于2026年6月6日对问题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涉案电梯属于原国家质监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所指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类(代码3110),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特种设备。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案发后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3
2
绍越市监处罚〔2024〕69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2024年5月31日及7月11日对中交春风十里小区电梯进行维保时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中交春风十里小区的电梯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罚款25000元(两万伍仟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中交春风十里小区的电梯维保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罚款25000元(两万伍仟圆整)。
25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