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郑市旭杰百货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丽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184MA9M9RRN6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13号配套服务用房1单元120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75号
经查,2026年1月当事人购进黄金叶(小目标)20条(单价122元/条)、泰山(颜悦)15条(单价170元/条)、七匹狼(纯境)4条(单价175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单价188元/条),共计用款6254元。 而后,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下,将上述卷烟放置在其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137号中央公园13号配套服务用房1单元120的经营场所进行售卖。至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以140元/条的价格销售黄金叶(小目标)4条,以190元/条的价格销售泰山(颜悦)3条,共得款 1130 元,扣除成本998 元,获利 132元。剩余35条卷烟于2026年4月13日在新郑市烟草专卖局市场检查中被查获,于2026年6月15日将该案移送至我局办理。 以实际售出价格和烟草局核价表显示的核算价格计算,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经营额为69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书,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 3、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现场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未取得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 4、询问笔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河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五年内未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2、罚款2085元。
2085.00元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