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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金鑫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敬现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50422MA777T5Q8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黑山103省道57公里处东侧A区3段1号楼1层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托市监处罚〔2026〕8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8月30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6年09月在新疆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黑山103省道57公里处东侧A区3段1号楼1层106号商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07月0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①伊犁百花蜂蜜(净含量:7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日,保质期:18个月)2025年8月从乌鲁木齐月明楼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10瓶,购进价29元/瓶,销售价35元/瓶,过期前已销售7瓶;②每食安有机黄小米(净含量:900克,生产日期:2025年4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2025年11月共购进5瓶,购进价17.5元/瓶,销售价22元/瓶,未销售,自己吃了1瓶;③米粮豆山药枸杞鸡蛋面(净含量:900克,生产日期:2025年1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2025年11月从乌鲁木齐月明楼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10袋,购进价10元/袋,销售价12元/袋,过期前已销售3袋;④西麦燕麦片(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5年4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2025年11月从乌鲁木齐月明楼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2桶,购进价24元/桶,销售价28元/桶,未销售;⑤天山北地精选黄小米(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5年04月12日,保质期:365天)2025年6月从乌鲁木齐月明楼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3袋,购进价8元/袋,销售价10元/袋,过期前已销售1袋。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证明材料。货值金额35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8袋/瓶/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综上,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行为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合并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8袋/瓶/桶;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款合计:2000元。
2000.00元
托克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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