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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纯组果蔬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纯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8MT103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上绍路10号-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米市巷罚决字〔2024〕第000063号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纯组果蔬店(贾纯组)是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叶青兜路62-2号的个体工商户,也是2024年4月23日14时36分在拱墅区叶青兜路62-2号前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2024年4月23日14时36分,当事人在拱墅区叶青兜路62-2号前超出门窗外墙摆卖苹果、蓝莓、耙耙柑、香瓜等水果,经现场测量,超出门窗外墙占地面积1.23平方米(长1.26米*宽0.98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指正下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2023年11月21日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米市巷罚决字﹝2023﹞第000203号、杭拱米市巷罚决字﹝2023﹞第000275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550.00)
55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
2024-05-17
2
杭拱市监处罚〔2023〕805号
-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上缴国库;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3
杭拱米市巷罚决字〔2023〕第000275号
2023年11月1日15时18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纯组果蔬店(贾纯组)在杭州市拱墅区叶青兜路62号前涉嫌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拱墅区叶青兜路62号前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壹筐丝瓜和壹筐萝卜。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杭拱米市巷责改通字﹝2023﹞第1060号)。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8日、2023年3月2日、2023年9月14日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对应案件的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是:杭拱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334号、杭拱米市巷罚决字﹝2023﹞第000004号、杭拱米市巷罚决字﹝2023﹞第000203号。2023年11月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杭州市拱墅区纯组果蔬店(贾纯组)是拱墅区叶青兜路62-2号的个体工商户,也是2023年11月1日15时18分在拱墅区叶青兜路62号前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2023年11月1日15时18分,当事人在拱墅区叶青兜路62号前超出门窗外墙摆卖壹筐丝瓜和壹筐萝卜,经现场测量,超出门窗外墙占地面积0.4平方米(长0.6米*宽0.44米+长0.46米*宽0.3米)。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指正下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人民币伍佰陆拾元整(¥560.00)
56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米市巷街道办事处
2023-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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