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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尕兰郎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振国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1BY1U59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千山路80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0
(2025)甘01民终306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
兰州尕兰郎食品有限公司,卓**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市监罚﹝2026﹞18号
2026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科教城爱浙里超市销售的尕兰郎兰州牛肉面(标称生产企业:兰州尕兰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检验,2026年5月28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026-03SPO41959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编号为:2026-03SP041959F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生产的尕兰郎兰州牛肉面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LZXY0002S-2023《兰州牛肉面(速食)》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生产的尕兰郎兰州牛肉面(调料包)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含量超标,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兰州尕兰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送达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2026-03SPO41959的检验报告,兰州尕兰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贾其锋当场签收了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不予复检,该公司生产负责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风险监测结果通知书和编号为:2026-03SP041959F的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应当立即进行自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兰新)市监食责改〔2026〕8号],责令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2026年6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6年6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兰州尕兰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现场调取了该公司2025年10月10日生产“尕兰郎兰州牛肉面”(规格型号:450克)的生产记录表、原材料领用表、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销售台账。并调取了该批次产品配料“面饼”的供货方资质、采购记录及检验报告,以及该批次产品配料牛肉原汤包、油辣椒包、萝卜包、绿蔬包共4种料包包装材料的供货方资质、采购记录及检验报告。现场核查了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兰新)市监食责改〔2026〕8号]改正内容落实情况,核查了该公司原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未发现规格型号为450克(面饼200克(2份100克面饼)+配料250克)/袋)的“尕兰郎兰州牛肉面”产品,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13日的手工日晒鸡蛋面(生产企业:邢台中丰面业有限公司),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的尕兰郎牛肉面原汤包内膜(生产企业:汕头金立方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4日的尕兰郎辣油卷膜(生产企业:杨凌奥科塑业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21日的尕兰郎绿蔬包内膜(生产企业:汕头金立方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7月19日的七层共挤拉伸膜(生产企业:浙江毕马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4种料包的包装材料。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拍摄了现场照片。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贾其锋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贾其锋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食品召回公告》各1份。2026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贾其锋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贾其锋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兰新)市监(综)限提〔2026〕19号]的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可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尕兰郎兰州牛肉面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产品召回记录表》、兰州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及甘肃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2026年6月12日和2026年6月26日出具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2026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委托代理人贾其锋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尕兰郎兰州牛肉面抽检不符合产品成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核算表,确认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及成本核算。2026年6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0日生产尕兰郎兰州牛肉面[规格:每袋净含量450克:面饼200克(2份100克面饼)+配料250克)]共21箱,每箱10袋装,共210袋。经查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表、产品销售台账、销货清单、出厂检验报告、原辅料索证索票信息等资料齐全,该批次产品除一箱(10袋)用于自己留样检测外,其余20箱(合计200袋)于2025年10月12日全部以协议价9元/袋的价格(每箱90元)采取物流配送的方式供货给了一级经销商兰州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销货清单为证,总销售价格为1800元,货款已于发货当日结清。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向该经销商发送召回公告,2026年6月12日,该经销商告知2025年10月12日购进的200袋尕兰郎兰州牛肉面已全部售罄,无召回产品,产品销售期间未收到客户投诉。截至案发,生产该批次产品的原料已全部用于生产成品,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的半成品,面饼、食用植物油、牛肉、脱水蔬菜等原辅料及包材索证索票资料齐全,出厂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甘肃联合检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型式检验报告均为合格。案发后当事人委托甘肃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近期批次(2026年5月20日生产)同类风险产品尕兰郎兰州牛肉面面饼包、牛肉原汤包、油辣椒包、萝卜包、绿蔬包共5种料包进行风险监测检验,甘肃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出具的面饼、牛肉原汤包、萝卜包、绿蔬包4种料包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和2026年6月26日出具的辣椒包的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均未检出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含量。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6-03SPO41959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判定:“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LZXY0001S-2025《兰州牛肉面(速食)》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涉案产品尕兰郎兰州牛肉面[产品批次:2025.10.10;规格:每袋净含量450克:面饼200克(2份100克面饼)+配料250克)]共21箱(210袋),销售单价9元/袋,成本核成本核算按450克双人份规格测算成本为7.87元/袋,该批次产品合计成本1652.7元,货值金额1800元,销售违法所得147.3元。X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根据以上违法事实,本局于2026年8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兰新市监罚告字〔2026〕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尕兰郎兰州牛肉面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对该行为作出处罚。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6日因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2025年7月29日生产的尕兰郎兰州牛肉面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LZXY0002S-2023《兰州牛肉面(速食)》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被我局处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甘市监发〔2023〕16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自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调查发现,菌落总数超标系车间清洁消杀不到位、人员操作不规范、过程微生物监控及出厂检验存在漏洞所致,当事人在2026年2月6日行政处罚后对企业生产进行了整改,已完成车间环境设备深度消杀、规范人员卫生操作、固化杀菌包装工艺、完善原料验收与逐批出厂检验、修订全套食品安全制度,整改后连续多批次成品及车间环境微生物检测全部达标。此次食品抽检取样的还是2025年10月份生产的产品,是在生产企业整改之前生产的,出现了同样菌落总数超标的问题。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发布召回公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截至调查终结,未接到产品相关投诉、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改正悔过态度良好。整改完成后当事人于2026年6月10日生产尕兰郎兰州牛肉面样品,2026年6月15日委托甘肃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甘肃华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5日出具检测报告,所检项目检测结果均符合Q/LZXY0002S-2026《兰州牛肉面(煮食)》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甘市监发〔2023〕167号)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甘市监发〔2023〕16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但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条第五款“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的30%至70%部分(不含本数)。”之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因素,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7.3元;2.罚款人民币66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66147.3元,上缴国库。
66000.00元
兰州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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