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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栋注册资本:162496.6036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70642608K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育秀街14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8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8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01-02
共有物分割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4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2
共有物分割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7
2024-07-01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8
2024-05-3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9
2024-05-07
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24-04-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2
2021-12-24
(2021)津03执恢7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0-15
2021-02-23
(2020)津03执64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11-30
2020-11-18
(2020)津0116行审172号
行政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20-11-11
2020-06-05
(2020)津03民初69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6368569.06元
民事案件
5
2020-10-03
2020-01-15
(2020)津03民初3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5222666.17元
民事案件
6
2020-10-03
2020-05-08
(2020)津03民初30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01
2018-06-26
(2018)津02民终365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7-13
2018-03-28
(2018)津0116民初6094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与天津市港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小王庄镇小苏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6-19
2015-06-19
(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51号
民事案由
古林街道办与奥华联邦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3-30
2015-03-30
(2014)滨港民重字第003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天津中创龙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赵**、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352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滨海市监处罚﹝2026﹞232号
经查,2019年,当事人在中塘镇示范镇东区范围内建设了燃气管道,该管道产权单位为当事人,长度为2。076km,介质为干天然气,设计压力为0。4MPa。上述管道于2020年1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居民燃气管道供应。上述燃气管道曾于2022年7月 20日,按照法定要求由天津市滨海新区检验检测中心进行了检验,取得了公用管道定期检验报告,报告中登记的使用单位为当事人,报告检验结论为允许使用,报告登记的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25年6月。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津滨中塘市监特令〔2025〕44号)。2025年9月9日,当事人已完成了涉案管道的检验,检验结论为允许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0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2
津规资(滨海)罚(2026)009号-1
天津市滨海新区港东三道以北、海景八路西侧建设的海雅园配套燃气管线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
处以人民币1877.17元罚款(844.24*44.47米*5%=1877.17元)
1877.17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