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下王小峪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中芹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29052677929W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赞昔路城关镇下王小峪村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67号
2026年5月12日,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下王小峪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加油机上标明的价格与宣传牌上的价格不一致。2026年5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赞皇县下王小峪加油站,有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26年5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油机上标明的价格与宣传牌上的价格不一致,现场检查加油机上的标价92#汽油8.71元/升;宣传牌上的价格92#汽油5.58元/升;自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5月12日日收入总计56350元,违法所得565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加油机上标明的价格与宣传牌上的价格不一致。
2、现场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当事人加油机上标明的价格与宣传牌上的价格不一致的事实;
3、当事人签收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就加油机上标明的价格与宣传牌上的价格不一致的行为接受我局询问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加油机上标明的价格与宣传牌上的价格不一致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2026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赞市监罚告字【2026】 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加油机上标明的价格与宣传牌上的价格不一致,属于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7.1实施)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05.01实施)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违反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它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本案无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应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版)第九条第三项“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 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 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28《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序号7,一般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1、没收违法所得5650元;
2、罚款15000元。
罚没合计20650元。
15000.00元
-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