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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清矿冶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海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CRL15B2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新场社区61-1号207、208、20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万州市监处罚〔2026〕366号
经查,当事人与万州区巨行起重设备经营部于2025年12月2日签订《起重设备承揽合同》;2025年12月至2026年3月期间,万州区巨行起重设备经营部按照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4组熔剂用灰岩矿区的厂房内先后安装了2台电动单梁单梁起重机,分别为:1、电动单梁起重机1,型号LD10-24.45A3,产品编号25121665,跨度24.45米,额定起重量10吨,生产企业为河南省豫威起重机有限公司;2、电动单梁起重机2,型号LD10-17.81A3,产品编号25121664,跨度17.81米,额定起重量10吨,生产企业为河南省豫威起重机有限公司。安装完毕后,万州区巨行起重设备经营部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监督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前不得使用。在以上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未交付、未监督检验、未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于2026年4月6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擅自使用以上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搬运钢板、机器设备等物品,2026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员工正在操作2台单梁起重机运送钢板和其他设备。2026年5月25日,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以上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了现场检验,经检验合格,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分别于2026年5月26日、2026年5月30日向当事人出具了起重机械首次检验报告。2026年7月21日,当事人取得了以上2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以1180元/张的单价从重庆骄融物流有限公司采购6张规模为3×1500×6000的钢板。2026年2月末,当事人工作人员利用搭建厂房剩余的3张钢板在该厂房门外一侧的水泥地面上以电焊焊接制造常压容器油罐1个,容积约50立方米,无产品铭牌、合格证及生产许可标识。2026年3月25日至2026年5月13日期间,当事人使用该柴油油罐储存车用柴油,保障矿区内设施设备及车辆油料供应。柴油属危险化学品,柴油油罐系危险化学品容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制造危险化学品容器并用于储存车用柴油,该柴油油罐系当事人工作人员用3张钢板自行焊接制造,未另行支付人工费,制造成本3540元(钢板3张×1180元/张=3580元)。当事人为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于2026年7月13日-14日对该柴油油罐进行撤解,柴油油罐实体已灭失。 另查明,当事人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4组熔剂用灰岩矿区安装了2台地磅,其中,1台未使用,1台地磅用于对外采购的水泥、柴油复称,未用于贸易结算;当事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新乡镇龙泉村4组熔剂用灰岩矿区的油罐车车辆资料齐全,不属于报废机动车。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肆拾元整(¥34,540.00)。
34540.00元
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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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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