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景利烟花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萍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MA3AMGY95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赣湘合作产业园人才大厦8068号(上栗工业园)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实,一、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从浏阳市福兴出口烟花制作有限公司购入了79箱产品名称为“传奇花海(组合烟花)”的烟花产品,产品级别/消费类别:C级(个人燃放类),型号规格:24个/箱。其采购价为75元/箱,销售价为90元/箱。上述产品在2025年12月13日当事人销售给 桃源县美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50箱,在2025年12月16日、20日、26日、30日分四次销售给上栗县桐木同庆花炮经营部共29件。2025年12月11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于2026年1月5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D20250055)。报告载明:检验项目:1.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实测结果为9.0、9.1、9.3、9.2s,不符合5-8s的标准或技术要求;2.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实测结果为产品与包装之间有垫板,不符合产品与包装(含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之间不应增加垫板,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不符合GB10631-2013、GB19593-2015标准要求,所检项目结构和材质(隔板/垫板)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联系两家零售商,核实两家零售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该产品货值金额为7110元,违法所得1185元。
二、当事人于2025年12月6日从醴陵市祥峰鞭炮有限公司购入了178箱产品名称为升空类(狼嚎火箭)的烟花产品,产品级别/消费类别:C级(个人燃放类),型号规格:72个/箱。其采购价为45元/箱,销售价为60元/箱。上述产品在12月12日、12月13日分两次共销售了21箱产品给上栗县桐木同庆花炮经营部,余下157箱2026年2月5日退回至醴陵市祥峰鞭炮有限公司。2025年12月11日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于2026年1月5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D20250055)。报告载明:检验项目:1.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实测结果为16.3、15.8、16.2、14.7、15.3、15.9s,不符合3-8s的标准或技术要求;2.药量实测结果为13.3g/根,不符合药量≦10g/根的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药量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当事人联系上栗县桐木同庆花炮经营部,核实零售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该产品货值金额为10680元,违法所得2670元。
上述两种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17790元,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当事人已将未销售的157箱“狼嚎火箭”组合烟花产品退回至厂家,该部分作为退赔事项剔除没收金额2355元。本局已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移送至相关部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同一产品,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19569元;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两项合计21069元,上缴国库。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19569.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