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杨柳坪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金华 | 注册资本:4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23087584169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水井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6﹞124号
当事人系合法注册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万金华;住所:桐梓县海校街道水井村;经营范围:石油液化气充装、销售;当事人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52664-2029;充装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杨柳坪水井村,充装气体:石油液化气,发证日期:2025年4月11日,有效期至:2029年4月10日。 2026年4月15日,4月16日,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分别对桐梓县杨柳坪燃气有限公司花秋液化气经营部、桐梓县宏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水坝塘液化气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查实两家经营部重瓶区内存放由当事人供应的无电子信息追溯标签充装气瓶合计15只。其中花秋液化气经营部存放14只(含常规气瓶8只,编号036232139244、035220377189等;众利气瓶6只,编号C11959等);水坝塘液化气经营部存放1只,气瓶手柄编号036229003717。现场核查中,两家经营部负责人均无法提供该15只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合格标识及入库验收记录;当事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述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未按要求完成气瓶相关使用备案手续,气瓶全流程追溯管理落实不到位。 经查,当事人制定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编号:YLPQ-QZL-2026-1/0),体系文件明确管控要求:一是气瓶充装工作质量控制章节规定,电子标签损坏或无电子标签气瓶严禁充装,须记入不合格气瓶处置台账;二是气瓶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气瓶原始标识不符合规定芯片配置不符合要求、损坏,无法辨认的气瓶,属于禁止充装范畴。 2026年2月17日至案发,当事人因共享气瓶租赁渠道不畅、气瓶供给短缺,从业人员黄飞、王永松、童茂辉拒不执行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气瓶充装操作规程,擅自改造充装设备管路,私接充装枪进气管道,绕开气瓶监管数据平台监控阀门,人为规避省级气瓶追溯平台线上充装监管。 当事人提交2026年2月19日至4月15日贵州省气瓶追溯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充装台账,台账登记该时段合规充装检查气瓶4778只,但台账中无涉案138只无电子追溯标签气瓶(含现场查获15只)对应的充装检查记录。因企业监控设备存储容量有限,2026年2月17日之前充装监控视频已灭失,该时段充装行为无法完整核查。结合留存监控录像、企业自查材料综合核实:2026年2月17日至4月15日期间,黄飞、王永松、童茂辉多次对未开展充装前合规查验、无电子追溯标签的气瓶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 案件调查阶段,当事人补充提交涉案15只气瓶检验报告,经核查,该批气瓶均处于有效检验周期内。执法人员两次调取贵州省气瓶追溯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后台数据,2026年2月17日至4月15日平台产生无芯片气瓶充装异常记录1232条,2026年4月16日至5月11日新增同类异常记录25条。经比对现场监控视频,上述海量异常数据多由气瓶充装枪和瓶体晃动导致充装枪位移触发,不能作为认定实际违规充装气瓶数量的依据。本局以现场监控录像、当事人自查整改材料为核心定案证据,认定当事人违规充装无电子追溯标签气瓶共计138只,涉案货值15594元,全部取证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全面停止所有气瓶违法充装行为,同步开展专项整改工作,
当事人对无信息追溯或无电子标签的气瓶开展充装作业时,未落实充装前检查工作,未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7.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0.5万元。 当事人充装无信息追溯、无电子标签且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D2.7.1.6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第8.4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0.5万元。 综上,上述行为合并处理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万元。
15000.00元
遵义市桐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