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道德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进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8XPJ5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琚湾镇蔡东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261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本局2020年9月11日核准登记的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据当事人陈述,涉案7瓶白云边白酒系于2026年2月春节期间从“邻居”处收购,但不知邻居姓名和联系方式;当事人共收购12年“白云边”4瓶,价格为85元/瓶,当事人自饮1瓶;共收购15年“白云边”1箱6瓶,价格为800元/箱,当事人自饮2瓶。随后当事人将剩余3瓶12年“白云边”、4瓶15年“白云边”陈列于经营场所进行开架销售,直至现场检查之日被本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白酒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台账,其陈述内容无法确定涉案白酒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规定之情形,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的涉案商品来源不予采信。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台账,其经营场所内也未标注售价,当事人述称涉案批次白酒未销售,为查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办案人员遂向枣阳市某购物广场和枣阳市某超市分别询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及《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本局对涉案白酒的价格进行市场调查,根据枣阳市某购物广场12年“白云边”售价为90元/瓶,15年“白云边”售价为145元/瓶;枣阳市某超市12年“白云边”售价为90元/瓶,15年“白云边”售价为135元/瓶之市场价格。本局认定涉案12年“白云边”售价为90元/瓶,15年“白云边”售价为140元/瓶,本案违法经营额为830元(3*90+4*14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白酒未建立进货台账、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货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年“白云边”3瓶,15年“白云边”4瓶;
2.罚款7660元。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年“白云边”3瓶,15年“白云边”4瓶;
3.罚款7660元。
766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