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伍壹柒商贸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326090675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广水市长岭镇星光北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257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花椒”长霉变质,蔬菜农残报告未公示,使用带色生鲜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的“花椒”长霉变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2、当事人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3、当事人蔬菜农残报告未公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销售的“花椒”长霉变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蔬菜农残报告未公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花椒”长霉变质的行为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使用生鲜灯的行为的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对当事人蔬菜农残报告未公示的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计罚款12000元整。
19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