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塔城市众泰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1MA78U5370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华路B-YP-14鑫华宾馆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市市监处罚〔2026〕113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塔城市众泰康医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从供货商河南仁龙堂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砭贴60盒,藏拉械备20220003,生产批号均为20230601,生产企业为西藏传灵药业有限公司,规格:100mm×130mm,1贴/袋×3袋/盒,型号:颈肩腰腿型,购进单价6.50元,已销售16盒,剩余库存36盒,另有8盒给亲戚使用未收取费用。当事人采购上述砭贴时查验了该产品检验报告书、说明书、备案凭证和产品备案信息表等合格证明文件,查验时未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适用人群]适用于颈椎、肩周、腰椎、关节、髋关节、腰腿、腱鞘部位的不适,通过相应穴位贴刺激缓解症状。 ”等内容与该产品经备案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当事人经营涉案的砭贴零售单价为39.00元,销售金额14盒×39.00元+2盒×38.00元=622.00元,货值金额60盒×39.00元=2340.00元。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砭贴开展验收工作时,验收记录中未准确录入产品名称:“砭贴”,将生产厂家错误录入为西藏藏老邪医药生物有限公司,实际生产厂家名称为:西藏传灵药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上述砭贴8盒的相关记录。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上述医疗器械砭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1000.00 元(壹仟元整)罚款。
1000.00元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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