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兄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卜小艳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E4XA003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三完小后面老一中家属楼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59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无法说明进货来源,1.产品名称:香菇酱(麻辣味),购进了1瓶,购进价格:6元/瓶,不单独销售,主要用于制作菜品调味时使用,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无库存。2.产品名称:香菇笋干酱(香辣味),购进了1瓶,购进价格:6元/瓶,不单独销售,主要用于制作菜品调味时使用,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无库存。3.产品名称:香菇肉酱(微辣味),购进了1瓶,购进价格:7元/瓶,不单独销售,主要用于制作菜品调味时使用,剩余1瓶超过保质期,无库存。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6〕160号),要求当事人三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使用)明细台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使用明细台账。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上述食品的使用明细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菇酱(麻辣味)1瓶、香菇笋干酱(香辣味)1瓶、香菇肉酱(微辣味)1瓶];
2.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菇酱(麻辣味)1瓶、香菇笋干酱(香辣味)1瓶、香菇肉酱(微辣味)1瓶];
3.罚款2000元。
2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