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区耳目一新可视采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04MA1BFKMH4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世纪花园小区19号楼(铁路集团集资楼)(龙科街65号)(16223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自贸一市监处罚〔2026〕28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1、黑河市合作区耳目一新可视采耳店的主要经营方式为线下提供养生保健(非医疗)等服务,同时该店通过抖音平台销售其提供服务的“抖音团购券”,并在销售页面进行服务相关的宣传;
2、黑河市合作区耳目一新可视采耳店未获得医疗相关的从业资质;
3、黑河市合作区耳目一新可视采耳店门店正门处存在涉及医疗相关的用语,同时在抖音平台销售其提供服务的“抖音团购券”时,宣传页面图片上存在涉及医疗相关的用语;
4、黑河市合作区耳目一新可视采耳店为发布该款广告产生的广告费用为人民币叁拾元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郭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体身份信息;
2、黑河市合作区耳目一新可视采耳店营业执照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四张;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
5、收据一张,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的金额。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的事实具有关联性。
罚款人民币陆拾圆整(¥60.00)
60.00元
-
2026-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