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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鸿利康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韦宏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2MA49BLDW4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红安县上新集镇建设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实,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花椒油(食用调味油)”无法提供相关单据证明购进日期和价格,根据该产品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核算,产品保质期到期日为2023年6月14日。“花椒油(食用调味油)”为当事人生产“鸡脚筋”产品的调味原料。 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12月10日生产鸡脚筋6.5公斤,2025年12月11日生产鸡脚筋13公斤,2026年3月11日生产鸡脚筋3公斤,2026年6月17日生产鸡脚筋32.5公斤;共计生产55公斤,售价为400元/件(1件6.5公斤),销售总额为3384.62元。货值金额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按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的成品对应销售价格认定,共计3384.62元。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涉案鸡脚筋无法召回,未收到食用上述批次鸡脚筋引发的不良反应报告与投诉。违法所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扣除生产原料进价(原料鸡脚筋进价230元/10公斤,生产鸡脚筋共计使用55kg,原材料成本共计230/10*55kg=1265元),违法所得为:销售总金额-购进价款=3384.62元-1265元=2119.62元,认定违法所得为2119.6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减轻处罚幅度参照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76”、违法行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范围内确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花椒油(食用调味油)”1瓶(净含量:400毫升,已开封使用);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19.62元; 3.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5119.62元。
13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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