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相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MA06QBX63X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芦汉公路2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20
(2022)津8601行初10号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2
2022-12-15
(2022)津8601行初10号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3
2022-10-20
(2022)津8601行初10号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
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滨海市监处罚〔2026〕327号
因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案,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魏志斌、李广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
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 91120116MA06QBX63X
住所: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芦汉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张相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6年5月12日,本局接到《区生
态环境局关于移送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的函》,反映当事人于2026年4月29日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6年6月22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本局于2026年6月15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已经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为200205020041。2026年4月29日,当事人因在31辆柴油车排放检测中,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的测量要求实施自由加速检测,检测过程中无人员进行油门踏板踩踏操作,后续直接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检验报告,被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以“津滨环罚[202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人民币4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70元的行政处罚,并认定情节严重。
另据查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中“为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
再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8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向其作出的津滨环罚[202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权限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4、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2张,证明对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的情况;
6、《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移送天津成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
公司违法线索的函》1份、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31份、验车记录9份,
取消当事人检验资格。
-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