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安小安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永涛 | 注册资本:3.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E9G8982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辉煌社区湖滨路64号(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241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园林街道辉煌社区湖滨路64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2026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冰箱内发现4袋未开封和1袋已开封的“蜀益隆精品黄喉毛肚”,其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50805,保质期均为0℃到3℃保存三个月,-18℃六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当场将其予以销毁。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其2025年11月3日从武汉腾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5袋,每袋5斤,购进价格为75元/袋,尔后在店内作为菜品“泡椒三绝”的原材料使用,销售价格为48元/份,至案发已开封1袋尚未使用完,剩余4袋未开封。
因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同时因上述食品仅作为菜品“泡椒三绝”的部分原材料,故,当事人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