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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星建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新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4D61E94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高桥镇阳福大道13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2025年4月17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份检验报告(编号:PL2025HAS-00307和编号:PL2025HAS-00308)均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项目:大肠菌群(/50cm2);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14934-2016(附录B B.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2份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进行了签收,当场认可检验报告,不提出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作出《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红市监当罚[2025]56号),对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对当事人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复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出。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餐饮具为当事人自有并自行清洗消毒,消毒流程为6步:一是预冲洗除渣,先用清水冲净餐盘内食物残渣,完成初步清洁;二是去污精洗,调配热水并加入洗洁精,对餐盘进行深度刷洗,去除油污;三是清水浸泡去残留,将刷洗后的餐盘置于水池内,注满清水浸泡约10分钟,稀释剥离餐盘表面洗洁精残留;四是终次冲净,浸泡完成后取出餐盘,用冷水整体冲洗一遍,彻底冲除残留洗涤剂;五是沥干控水,冲洗完毕将餐盘充分沥水,沥干表面水分;六是高温蒸汽消毒,沥干后的餐盘放入消毒柜,持续蒸汽消毒50分钟。当事人餐饮店餐饮具每次使用后,即按上述流程清洗消毒备下次使用,本次抽检不合格的餐具(菜盘和汤碗),其用途为盛放菜类食物(提供给顾客就餐使用)。 2026年7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分析,因当事人餐饮店工作人员清洗餐具时马虎大意清洗不到位,导致上述问题发生,现已采取了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流程,并增加过水清洗次数,增加消毒时间等整改措施。...[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予以追究,从轻处罚幅度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295”,裁量阶次“(拒不改正)从轻”,具体标准为“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从轻处罚: 1、罚款6000元。
6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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