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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云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20544112945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阁山镇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2
(2026)湘0111民初1003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左柒医药有限公司,安徽碧得宝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范**,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
2021-09-13
(2021)粤2071民初267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苗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3
2021-06-22
(2021)粤03民终1853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江中尚佰年医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0-20
(2020)川01民初265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养生堂有限公司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成华区小爱商贸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08-25
(2020)川01民初2651号
养生堂有限公司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成华区小爱商贸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6-29
(2020)粤0306民初94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江中尚佰年医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7
2020-06-22
(2020)粤0306民初94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中尚佰年医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8
2020-06-22
(2020)粤0306民初94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江中尚佰年医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7-03
(2018)粤0104民初6195号
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和平县康平药店,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
2018-03-27
(2018)粤0104民初6195号
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1
2022-06-24
(2022)粤20民终22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11
2021-08-25
(2021)粤03民终18531号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江中尚佰年医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5-10
2021-10-25
(2021)粤2071民初2670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6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1-19
2021-09-27
(2021)赣0982执1143号之一
其他案由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1-19
2021-06-10
(2021)赣0982执1143号
其他案由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155956.25元
执行案件
6
2021-11-06
2021-07-26
(2021)赣0982执异23号
合同纠纷
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0-10
2021-05-31
(2021)赣09执266号
合同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8-16
2018-06-26
(2018)粤0104民初619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西创美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康平药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2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日至12月20日,受中麻(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浙华药业®驼奶益生菌蛋白粉共计6279罐。该产品标签标注信息除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至不同外,标注的产品主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驼奶益生菌蛋白粉,商标:浙华药业,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净含量:1Kg,执行标准:GB 19640,保质期:24个月。产品配料表:大豆蛋白粉、麦芽糊精、燕麦、低聚果糖、全脂驼乳粉、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复合益生菌粉、磷酸三钙、乙二胺四乙酸铁钠、葡萄糖酸锌、维生素A、维生素E、维生素D3。每罐添加灭活型益生菌粉100mg、全脂驼乳粉500mg。 至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93735元,无库存、无留样。该产品经下游经销商广州辉凡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网络平台店铺“浙华药业保健滋补品旗舰店”对外宣传销售,其商品网络销售页面重点突出“骆驼奶粉、真驼奶”等核心卖点,以驼奶粉作为产品主要宣传噱头吸引消费者购买从而引发网络舆情。舆情曝光后,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向中麻(广州)商贸有限公司发布涉案产品召回通知,但因涉案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分散销售,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召回到任何涉案产品。2026年3月26日,本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该产品标签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 2026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成品库在售5批次蛋白粉依法开展稽查抽样,每批次各抽样6罐。具体产品如下:①复合氨基酸蛋白粉,该产品标签标示商标:浙华药业,产品类别:其他方便食品,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6年03月10日,产品批号:20260310,保质期至2028年03月09日M。营养成分表(每100g)标注:能量1600KJ、蛋白质6.0g、脂肪5.2g、碳水化合物76.8g、钠120mg、维生素A 300μgRE、维生素D 1.3μg、维生素E 6.00mgα-TE、维生素B1 0.75mg、维生素B2 0.75mg、维生素B6 1.20mg、维生素B12 0.75μg、维生素C 30.0mg、烟酸8.50mg、叶酸120μg、泛酸3.50mg、钙300mg、铁4.0mg、锌4.00mg;②益生菌驼奶蛋白粉,该产品标签标示商标:鑫佳创晨,产品类别:固体饮料,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51202,生产批号:20251202,保质期至20271201。营养成分表(每100g)标注:能量1343KJ、蛋白质8.0g、脂肪0g、碳水化合物71.0g、钠0mg;③多维氨基酸蛋白粉,该产品标签标示商标:鑫佳创晨,产品类别:方便食品,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60302,生产批号:20260302,保质期至20280301。营养成分表(每100g)标注:能量1343KJ、蛋白质8.0g、脂肪0g、碳水化合物71.0g、钠0mg、维生素B1 0.50mg、维生素B2 0.50mg、维生素B6 0.50mg、维生素C 5.0mg、钙100mg;④无蔗糖高钙蛋白粉,该产品标签标示商标:鑫佳创晨,产品类别:方便食品,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60302,生产批号:20260302,保质期至20280301。营养成分表(每100g)标注:能量1411KJ、蛋白质12.0g、脂肪0g、碳水化合物71.0g、钠0mg、钙400mg;⑤营养高钙蛋白粉,该产品标签标示商标:鑫佳创晨,产品类别:方便食品,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60302,生产批号:20260302,保质期至20280301。营养成分表(每100g)标注:能量1326KJ、蛋白质7.0g、脂肪0g、碳水化合物71.0g、钠0mg、钙400mg。 经南昌海关技术中心检验,①复合氨基酸蛋白粉(生产日期:2026年03月10日),“蛋白质”项目的实测值为4.25g/100g,标准指标为≥4.8g/100g;②益生菌驼奶蛋白粉(生产日期:20251202),“蛋白质”项目的实测值为3.69g/100g,标准指标为≥6.4g/100g;③多维氨基酸蛋白粉(生产日期:20260302),“蛋白质”项目的实测值为3.59g/100g、标准指标为≥6.4g/100g,“维生素B1”项目的实测值为0.159mg/100g、标准指标为≥0.4mg/100g,“维生素B6”项目的实测值为0.161mg/100g、标准指标为≥0.4mg/100g;④无蔗糖高钙蛋白粉(生产日期:20260302),“蛋白质”项目的实测值为5.22g/100g,标准指标为≥9.6g/100g。均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标准要求。2026年4月2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现场库存的不合格批次产品实施查封。不合格产品库存数量分别为复合氨基酸蛋白粉库存6罐,益生菌驼奶蛋白粉库存12罐,多维氨基酸蛋白粉库存12罐,无蔗糖高钙蛋白粉库存12罐,合计42罐。据当事人副总经理兼食品安全总监杨梅芽陈述,前述不合格批次的复合氨基酸蛋白粉、益生菌驼奶蛋白粉、多维氨基酸蛋白粉、无蔗糖高钙蛋白粉除库存的数量外,其余的均已销售。因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未制作生产记录,无法核实具体生产数量、投料配方等真实生产数据;在销售过程中,未制作销售记录、产品出库记录,无法核查产品真实销售数量、销售流向、交易明细等销售数据。故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无法准确核算。 另查明,2023年5月10日至2026年4月7日当事人一直未聘请质检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均未对“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进行出厂检验,其出厂检验报告单中“大肠菌群、霉菌”的数据是由杨梅芽随意捏造填写,检验报告单中的质检员张荣的署名均由杨梅芽代签。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2024年以来的所有生产记录,当事人仅能提供品名为压片糖果、即食谷物两种产品的部分生产记录,未能提供完整的、真实的生产记录。据杨梅芽陈述,2023年5月10日至2026年3月当事人一直未完整制作生产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提供的生产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均是由杨梅芽随意填写制作的。此外,当事人生产过程中,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自2025年10月至2026年3月,也未遵守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副总经理兼食品安全总监杨梅芽长期从事相关食品行业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在当事人处任职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作为主要负责人,对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记录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也未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出厂检验负有主要责任。且随意捏造填写检验数据,代签质检员姓名,存在明知、主观故意。其上一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当事人处共获取工资性收入115198元,当事人未为其缴纳医保、社保及公积金。
1.没收库存的涉案产品42罐(其中复合氨基酸蛋白粉6罐,益生菌驼奶蛋白粉12罐,多维氨基酸蛋白粉12罐,无蔗糖高钙蛋白粉12罐);2.并处以罚款50000元整;3.责令停产停业15天;4.对杨梅芽(身份证号码:******1015)处以2025年度从当事人处取得收入115198元的4倍罚款,即人民币460792元,上缴国库。
62599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2
樟市监处罚﹝2026﹞122号
一、当事人生产的“北冬虫夏草饮品植物饮品 净含量:100ml(10ml×10支)”,该产品外包装配料表中标示添加了蛹虫草(北冬虫夏草),但未按照卫健委(2014年第10号)公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生产5批次上述产品共712盒(其中留样15盒),697盒成品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6元/盒,成本价格1.15元/盒,货值金额1139.2元,违法所得313.65元。 二、当事人2025年10月2日生产的“猴头菇高钙蛋白粉固体饮料 规格:1KG/罐(批号:20251002)”,该批次产品在流通领域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并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其出具的《检验报告》(№: SP2026A02727F)显示:项目名称:蛋白质,计量单位:g/100g,参考值:≥9.6,实测值为5.37,不符合GB 5009.5-2025(第一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钙,计量单位:mg/100g,参考值:≥240,实测值:141,不符合GB 5009.92-2016(第三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锌,计量单位:mg/100g,参考值:≥1.20,实测值为0.468,不符合GB 5009.14-2017(第二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经调查生产记录,其添加的蛋白质、钙、锌符合要求,问题项产生原因为生产过程中没有进行小料预混和混合时间不够造成混合不均匀,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共入库该批次产品107罐。 经查,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因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经典蓝创® DHA藻油蛋白粉固体饮料”(批号:20250502),因生产过程中没有进行小料预混和混合时间不够造成混合不均匀,导致风险监测项目“钙”不合格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樟市监当罚〔2025〕278号),要求其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北冬虫夏草饮品”添加了新食品原料蛹虫草,但未按照卫健委公告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不适宜人群行为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13.65元; 2、处罚款5000元。 二、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留样,未严格按生产技术工作要求生产食品的行为,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5000元; 综上,处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313.65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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