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飞鹰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5080226412P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别斯托别乡恰普河加嘎村环城南路46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28
(2022)川0114民初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伦慈仪表有限公司
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新都区人民法院
2
2021-12-09
(2021)新40民终25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3
2019-11-28
(2019)新40民终19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4
2019-11-28
(2019)新40民终19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
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6
2022-05-31
(2022)新4025执11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1-26
2022-01-21
(2021)新40民终255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10
2019-12-02
(2019)新40民终193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源县光正燃气有限公司、新源县城市燃气厨卫服务部与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18号
(一)少计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公司2022年开始承接新源县新城区的居民供应天然气业务并负责相应的天燃气管网安装维护业务。其中2022年1月-3月收取销售天然气和天然气管网安装维护收入4,359,658.64元(不含税收入3,999,686.83元),已申报增值税收入2,594,674.76元,少申报收入1,405,012.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计算调整后,你公司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126,451.09元(其中:3月应补缴12,733.69元、4月应补缴54,123.67元、5月应补缴3,202.13元、6月应补缴56,391.6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半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新源县,适用5%的税率,经计算,你公司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61.28元。
(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问题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纳税调整后所得808,746.8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08,746.88元。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应纳税所得额4,166,340.48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3,203,063.36元,已缴税额48,163.8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1.2022年你公司少计收入1,405,012.07元,应纳税调增。经核查,你公司相关成本费用已按规定列支。
2.查补2022年税费总计6,322.55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3,161.28元,教育费附加1,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2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