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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甬臻越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尤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CM9UN5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启明路655弄90号G幢519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1080号
经查明,一、当事人登记住所与实际住所并不一致。二、当事人于1688平台上某店铺购得“降真香纯露”产品,该“降真香纯露”产品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平台查询,备案号已于先前注销。当事人购进时并未查验化妆品的注册备案情况,属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三、当事人将上述购得的“降真香纯露”产品上架至自己开设的淘宝平台网店上进行销售,属于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182.6元,当事人获利728.6元。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登记住所与实际住所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责令改正。 二、当事人经营“降真香纯露”化妆品,却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化妆品的备案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降真香纯露”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28.6元。 以上合计,共计罚没款5728.6元。
5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