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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悦鸿泰机械租赁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郜小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5MA794M5G2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新和县滨湖社区城东新区4幢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税稽罚〔2026〕37号
(一)违法事实及理由 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2022年从东莞市中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购买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4份,金额5452286.1元,税额708796.9元,价税合计6161083元,其中40份、金额3151401.02元、税额409681.98元、价税合计3561083元的业务是你公司购买了中石化的加油卡,没有从东莞市中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柴油,且该加油卡不属于东莞市中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409681.98元已在2021年10月、11月、12月和2022年1月进行了抵扣;金额3151401.02元在2021年和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入成本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你公司已抵扣税额409681.98元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违法列支的成本应予以调增,2021年调增营业成本2035398.32元,2022年调增营业成本1116002.7元。 2.少记销售收入 经检查,你公司2023年和2024年存在将取得的销售柴油收入计入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未计入会计账簿、未依法按时如实申报缴纳税款的问题。2023年共取得销售柴油的收入(不含税)9,482,009.96元;2024年共取得销售柴油的收入(不含税)9,560,041.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30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