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方标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方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26MA29MUYN5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宏业大道9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浦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24号
位于浙江省浦江县宏业大道988号的浦江县方标超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给予浦江县方标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浦江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15
2
浦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021号
2024年4月16日9时,当事人浦江县方标超市因为超市内东西较多,未经审批擅自将超市内整理出来的木板、泡沫板、麻袋等物品堆放在浦江县仙华街道宏业大道998号门口,占地5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在本年内首次违法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堆放面积为5平方米。参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中金华市地方性法规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29条,擅自在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品,属于其余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的,适用裁量基准“堆放面积在10㎡(含本数)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10㎡以上的以10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0元罚款;本年内2次及以上违法的,每增加1次加处200元罚款。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