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远大乡胜利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1BLK059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远大乡胜利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307号
经查,兰西县远大乡胜利饭店,2026年6月20日在青冈县青冈镇北大荒冷鲜肉店购买了容乡卓越香油王3瓶,规格为净含量350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9月3日,保质期为保质期为18个月,用于拌菜使用。2026年7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已经超过有效期限4个月。当事人提供了该食品的供货方购货凭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合法渠道购进食品的材料。据当事人陈述该食品每瓶的购进价格为8元,货值金额总金额为24元,当事人在2026年6月份使用了一瓶,还剩两瓶未使用。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该行为是餐饮环节无法计算违法所。兰西县远大乡胜利饭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十项“(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事实的证明。
2、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对违法事实陈述的证明。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信息的证明。
5、食品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明食品来源的合法性复印件。
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证明执法人员扣押过期食品的证明。
7、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照片三张;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违法行为的证明。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行政处罚信息一份;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事实的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第十项“(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容乡卓越香油王2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2500.00元
-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