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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融捷电动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善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101MA77T8CTX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远方市场B期2A2区11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恰所处罚〔2024〕160号
经查明:喀什市**电动车行于2014年7月24日注册成立,主要从事两轮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5月6日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津阳光电动车经销部进购6辆型号为“TDT668Z”的“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到店内销售,进购价格1600元/辆,销售价格为2200元/辆,案发时,2辆型号为“TDT668Z”的“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已销售,其他4辆尚未销售。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进货单(乌鲁木齐津阳光销售单)、微信付款记录以及产品销售票据。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店内待售的4辆型号为“TDT668Z”的“津阳光”牌电动自行车外形与出厂自带的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合,既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kg):55,通过现场称重后实际重量63.5kg,与合格证整车量不一致,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4.1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之规定。 本局向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函,收到中轻联认【2024】248号《关于确定电动自行车产品一致性事宜的复函》,内容为“现代阳光自行车(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TDT668Z”(证书编号:2023151119046581)为我中心获证产品。该产品认证检测整车质量为54.2kg。经比对,贵局函中所提供合格证右侧整车简图和认证备案不一致。贵局函中所查车辆车架结构和认证备案产品不一致,详见附件(TDT668Z备案典型车辆照片),以上不一致需重新认证”,其内容作为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根据销售票据计算出上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动自行车货值为13200元(2200元/辆×6辆=13200元)。案发时,2辆电动自行车已销售,根据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计算出违法所得为1200元。
1、没收4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3、罚款13200元;
132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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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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