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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东乡区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莲花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MA35U5PF6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德政街22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6〕74号
经查,1.上述该批不合格保可丰复合肥料(N-P2O5-K2O、15-7-8≥30%,生产日期:2026-01-06)是当事人2026年1月10日从江西海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是50kg/包,共购进了5吨,共100包,进货价为780元/吨,39元/包,据当事人供述,该批不合格保可丰复合肥料(N-P2O5-K2O、15-7-8≥30%,生产日期:2026-01-06)以860元/吨(43元/包)全部销售给周边农户,暂无收到不良市场反馈。2026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的同时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该批不合格保可丰复合肥料(N-P2O5-K2O、15-7-8≥30%,生产日期:2026-01-06)已无库存。 2.上述该批不合格双赢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45%,生产日期:2026-01-11)是当事人2026年3月1日从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外派机构江西双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是40kg/包,共购进了5吨,共125包,进货价为2200元/吨,88元/包,据当事人供述,该批不合格双赢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45%,生产日期:2026-01-11)以2400元/吨(96元/包)全部销售给周边农户,暂无收到不良市场反馈。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的同时对当事人仓库现场检查,该批不合格双赢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45%,生产日期:2026-01-11)已无库存。 当事人对销售不合格肥料数量、价格及事实予以承认,并如实交代进货来源,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货值总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货值总金额=销售价格×销售量,货值总计16300元,违法所得计算公式如下:(销售单价-成本)×销售量,故违法所得总计1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6日现场笔录、该批保可丰复合肥料(N-P2O5-K2O、15-7-8≥30%)及双赢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45%)的生产合格证、抽样记录各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履行日常监管及抽检工作。 证据二:2026年4月3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GWT20260031、HGWT20260034)、《检验结果告知书》(抚东市监检鉴结〔2026〕3号、抚东市监检鉴结〔2026〕5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该批保可丰复合肥料(N-P2O5-K2O、15-7-8≥30%,生产日期:2026-01-06)所检项目中总养分及钾含量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双赢复合肥料(N-P2O5-K2O、15-15-15≥45%,生产日期:2026-01-11)所检项目中有效磷含量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证据三:2026年4月13日《现场笔录》及2026年5月7日《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及我局依法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复检流程须知的事实情况。 证据四:2026年6月16日《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产品违法事实的供述。 证据五:抽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1份,检验人员上岗表1份,批准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凭证1份,证明检测机构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受托人的身份。 证据七:保可丰复合肥料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双赢复合肥料生产厂家的外派机构江西双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生产商的主体资格。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该公司的销售单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产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生产厂家的销售单据两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保可丰复合肥料、双赢复合肥料数量及价格事实。 证据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证据十一: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一、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二、罚款1956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960元,上缴国库。
19560.00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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