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小辉齐市大片烤肉旗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晓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1MA1AY6B42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安达市北横六道街平安小区第四大道7号楼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6〕64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6年2月2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内容是投诉人于2026年1月31日在安达市小辉齐市大片烤肉旗舰店就餐花费269.4元,实收270元。
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到安达市小辉齐市大片烤肉旗舰店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资质齐全,调取投诉人消费小票,总金额269.4元,实收现金270元,多收取0.6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涉案金额270元,违法所得0.6元。当事人的经营者杜晓辉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2. 对当事人经营者杜晓辉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
4.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5.当事人的经营者杜晓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杜晓辉接受询问以及在笔录中签字的法律责任有效性。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应当定性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0.6元;
3、罚款陆佰元(600元)。
600.00元
-
2026-08-14
2
安市监处罚〔2026〕95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6年2月2日,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内容是投诉人于2026年1月31日在安达市小辉齐市大片烤肉旗舰店就餐花费269.4元,实收270元。
2026年2月9日执法人员到安达市小辉齐市大片烤肉旗舰店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资质齐全,调取投诉人消费小票,总金额269.4元,实收现金270元,多收取0.6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6年2月26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过现场检查和对当事人经营者的询问,可以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涉案金额270元,违法所得0.6元。当事人的经营者杜晓辉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该违法行为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2. 对当事人经营者杜晓辉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主体。
4.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食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5.当事人的经营者杜晓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杜晓辉接受询问以及在笔录中签字的法律责任有效性。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应当定性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0.6元;
3、罚款陆佰元(600元)。
600.00元
-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