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博雅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702MADPDJ6C2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沼山镇居民村何家湾建设街20号一层101、102、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87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当事人一号诊疗室内常温存放的8支阿替卡因肾上腺素注射液,规格:1.7ml:盐酸阿替卡因68mg与酒石酸肾上腺素17ug(以肾上腺素计),贮藏:避光,25℃以下保存,存放于该诊所一号诊疗室的药品柜内,当时现场室温为29℃。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上述药品不符合该药品储存条件,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按要求储存药品,2026年6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将上述药品存放于私人冰箱内,按药品储存要求的温度储存药品,但未配备专门场所和设施储存药品。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储存药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