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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尚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东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3MA7KGQYD9L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北街村学巷9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消行罚决字﹝2026﹞第0036号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45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谷消限字〔2026〕第0100号),何东《自行书写材料》壹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6年8月18日,我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对甘谷县尚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北街村学巷95号,投资人:何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层走道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排烟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6〕第045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谷消限字〔2026〕第0100号),何东《自行书写材料》壹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单位建筑面积约为600平方米,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1类;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轻微违法,根据规模处罚标准为:场所建筑面积S<10000(平方米),单位罚款裁量标准0.5≤C<0.8(万元)。同一规模区间内的处罚金额原则按照公式计算,通过计算处罚金额为5180元。综上所述,建议给予甘谷县尚学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180.00元
甘谷县消防救援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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