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5MA3XCYCX7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胡集乡西四环停车场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7
(2026)浙0281民初1003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浙江宇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
余姚市人民法院
2
2026-09-02
(2026)浙0281民初10037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浙江宇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于**,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余姚市人民法院
3
2025-07-09
(2025)浙0304民初582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6
(2024)豫1623民初307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王**
商水县人民法院
5
2024-04-15
(2023)川0184民初501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成都鸿达顺物流有限公司
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郑州豫泰运输有限公司,段**
崇州市人民法院
6
2022-08-04
(2022)川0184民初112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成都鸿达顺物流有限公司
段**,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胡**,郑州豫泰运输有限公司
崇州市人民法院
7
2022-04-18
(2022)川0184民初112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成都鸿达顺物流有限公司
胡**,郑州豫泰运输有限公司,段**,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崇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08
(2023)川0184民初501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成都鸿达顺物流有限公司
段小辉;郑州豫泰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崇州市人民法院
2
2024-02-27
(2023)川0184民初5011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成都鸿达顺物流有限公司
段**,郑州豫泰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崇州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5-01-15
(2024)鄂0602民初43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郸城县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3185.65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28
2022-07-21
(2022)川0184民初112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成都鸿达顺物流有限公司、胡**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新新交执法简罚字(2026)第0904517号
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罚款2200元
2200.00元
新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09-15
2
粤河交罚﹝2026﹞00401号
2026年07月23日10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G205线源城区高埔路段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豫PK6311皖N1628超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建筑模板(可拆卸)往福建方向行驶,经查,该车所有人为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驾驶员为王帅,货物送达后收取3080元费用。王帅现场提供了豫PK6311的《道路运输证》和其本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未能提供皖N1628超的《道路运输证》及该趟运输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构成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经查询属第1次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相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23
3
盐锡五交路执﹝2026﹞39号
2026 年6月11日21时13分沪通大桥管理处锦丰收费站举报:2026年06月11日21时08分,豫PQ8381(黄)运输大型设备,途经S19通锡高速公路锦丰收费站,因无法出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经过现场测量,装载货物最宽度为4.51米。超过限宽标准1.96米,违法超限运输。经调查核实,该车车辆所有人为: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罚款壹仟元
1000.00元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6-07-03
4
豫周西交罚字[2026]第0600046号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胡艳(执法证号:16140817055)寇俊峰(执法证号:16140817142)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0月07日18时17分01秒,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6878E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西华县G344清河驿乡小庞非现场执法点(G344线K719+969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超限卸货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型,车货总质量5600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49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7000kg,超限率14.29%。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当事人 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决定给予 罚款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2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7
5
豫漯交执法罚字(2025)第0100056号
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PG7232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郸城县明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PG7232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200.00元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