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均味匀快餐小吃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开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2MABN6YLM7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云纺社区居委会云纺美食城2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西处罚〔2026〕69号
当事人在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云纺社区居委会云纺美食城25号商铺从事餐饮服务,铺面较小,经营条件简单。其经营的摊点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规定,属于该办法所指的食品摊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该案按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西山区均味匀快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小吃店有“三防”设施,但未使用,厨房人员操作时未戴口罩;2、未建立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市监责改【2026】327号,要求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前改正,同时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000549号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问题经警告后拒不改正。
本局认为,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发现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制止违法行为,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100元,上缴国库。
100.00元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