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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伴山海民宿馆(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凤玲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DH00874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天柱山村4组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鸭子口乡天柱山村4组66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在抖店上开设有名为“赵策巴儿土特产”的网店。当事人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制作蒿子饭后在网店内销售。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主体业态未核准网络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未核准网络食品销售。由于蒿子饭为当事人收到订单后再制作,故我局执法人员在核查时未发现库存。举报人在当事人抖音购物平台店铺购买“蒿子饭”一份,产品首页详细参数明确标注生产者为:五峰山之味农副产品经营部,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蒿子饭外包装标签内容为“产品名称:腊肉蒿子饭;配料表:自制农村烟熏腊肉、白蒿、辣椒、玉米面、盐、蒜末、葱花、红薯粉;食用方法:加热;温馨提示:本产品如因快递中途摩擦包装漏气现象,不影响正常食用,每一份都确保了密封性;保质期:90天;贮存条件:冷藏保存。”,未见生产日期、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同时经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8月12日发布的《关于地黄等4种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公告》(2024年第4号)公告及附件,当事人用于制作蒿子饭的原料白蒿不属于2024最新版药食同源物质名单共计106种的其中之一,也查询不到国家批准白蒿作为新食品原料的任何证明材料。 根据执法人员提取的涉案食品销售记录电子数据显示,当事人从2026年3月上架蒿子饭后至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核查时,共有11笔订单,分别为腊肉丁蒿子饭/1.5斤×1袋,销售价25.80元/份,销售5单,金额129.00元;腊肉丁蒿子饭/1.5斤×2袋,销售1单,金额48.80元;腊肉丁蒿子饭/1.5斤×3袋,销售1单,金额68.80元;规格:肥肠圈蒿子饭/1.5斤×1袋,销售价26.80元/份,销售2单,金额53.60元;肥肠圈蒿子饭/1.5斤×2袋,销售价48.80元/单,销售2单,金额97.60元,共计397.80元。该案货值金额397.80元,故违法所得397.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7.80元,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 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8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标明标签事项的违法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8月31日前变更核准网络经营许可事项,没收违法所得397.80元,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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