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方县八堡乡德鑫五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奎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EB6K98C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八堡乡长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165号
经查,大方县八堡乡德鑫五金店于2017年09月28日成立,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八堡乡长新村主要从事五金、机电、日杂、百货、电器、厨卫用具经营项目,经常场所面积为180平方米,门头上印有“德鑫五金综合部”字样。 2026年7月13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八堡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目的、告知其享有的义务和权利以及救济途径等事宜后,依法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八堡乡长新村的“大方县八堡乡德鑫五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最右侧门面中间第一个货架上摆放有待销售的“单相二级电源插头”19个(制造商:普宁市群欣电器厂,地址:普宁市大坝镇湖美村安宫山)和无厂名厂址的“阻燃抗摔单相二级插头”10个,外包装上均未标注认证标识,上述两种产品执法人员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CCC认证证书和生产厂家信息,现场当事人也未能提供CCC认证证书相关信息。 2026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在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瓢井分局执法办公室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再次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也未查询到上述两种玩具的CCC强制性认证信息,当事人也未能提供CCC认证证书相关信息。 上述两种产品的购进时间、购进数量及供货方信息当事都记不清楚了,现场查到的“单相二级电源插头”29个,“阻燃抗摔单相二级插头”20个,进货单价均为0.8元/个,销售单价均为2元/个,本案的货值金额为:(2元/个×29个)+(2元/个×20个)=98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售记录,也未能提供进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罚款玖拾捌元整(¥98.00),上缴国库。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98.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方市监处罚〔2026〕14号
当事人于2017年09月28日申领了《营业执照》,在大方县八堡乡长兴村开展五金、机电、日杂、百货、电器、厨卫用具零售经营活动。2025年11月27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目的、告知其享有的义务和权利等事宜后,配合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待销售的“阻燃聚氯乙烯电线电缆”进行抽检,抽取样品“阻燃聚氯乙烯电线电缆”(生产厂家:龙德泰电线电缆厂,地址: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凤江镇工业区,商标:鑫凌泰,规格型号:BLVVB100米2×4mm²,执行标准:GB/T19666-2019、GB/T5023.3-2008,生产日期:2023年2月18日,抽样基数:100米,销售单价:1.5元/米),抽检样品10米和备样样品10米均经抽样人员、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封条封好以后,抽样样品由抽样人员付费购买带走,备样品留存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抽样人员还制作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单)。经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5年12月07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D20251130022,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T19666-2019、GB/T5023.3-2008,JB/T8734.2-2016、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绝缘最薄点厚度、外径或外形尺寸、老化前绝缘抗张强度、标志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方市监检结〔2025〕08122502号)及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D2025113002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异议。当事人经营的这批检验不合格的“阻燃聚氯乙烯电线电缆”是当时是从流动销售购进的,购进一圈合计100米,购进价格是0.6元/米,未开具票据,销售单价是1.5元/米,但未销售出去,抽样时抽样人员购买了10米,现剩余备样的10米和未销售的80米已被扣押。货值金额:(100米×1.5元/米)=150元,因当事人未售出,只有抽样人员购买了10米,故违法所得是:1.5×10米-0.6×10米=9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阻燃聚氯乙烯电线电缆”90米; 二、违法所得是人民币玖元整(¥9.00). 三、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 综上一、二、三项共计罚没金额人民币壹佰伍拾玖元整(¥159.00)。
15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